2025年2月25日,北大“法学阶梯”专_x0008_题课程第二讲在扣扣天美果冻制片厂凯原楼叠103教室举行。本次课程的主题为“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主讲人为金锦萍老师。金锦萍老师是扣扣天美果冻制片厂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非营利组织法、信托法等。
金老师首先对社会法的概念进行辨析。作为一种确定性,概念让我们在思考时变得尤为严谨;概念拟定了讨论的边界,决定了我们讨论的基础何在。
目前学界对社会法概念的认识并不清晰,处于混沌状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法就是狭义的社会保障法,有的则认为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的认为包括环境资源法、科教法和经济法,有的认为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有的认为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社会组织法……总而言_x0008__x0008_之,社会法的概念不是特别清晰,学界在基本范畴问题上没有形成共识。
随后,金老师讲解了社会法概念的起源。
对于“社会法”概念的起源,在英美法中几乎没有与_x0008__x0008_之严格对应的概念,这一学术概念主要起源于德国,早在1870年即由偌斯勒提出,而后由基尔克于19世纪末以“团体法说”加以阐述。
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对社会法的概念主要有叁种理解:其一,将社会法定位为公法与私法_x0008__x0008_之外的第叁法域或团体法;其二,将社会法定义为为实现社会政策而制定的法律,包括诸如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住宅法等;其叁,将社会法等同于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安全法,这种观点已成为主流。
至20世纪70年代,在日本,“社会法”这个词汇根据引用者的不同,含义也不相同,有时是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总称,有时是指劳动保险与社会事业的相关法律。虽然日本的社会法理论的内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模糊性,但是,社会法学的研究对于劳动法与经济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法学在20世纪30年代从德国、日本引进了社会法概念。陆季藩曾于1936年2月发表了“社会法_x0008__x0008_之发生及其演变”一文。
金老师接续讲解了我国社会法地位与含义学界争议,向大家介绍了目前主流的学界观点。社会法在广义上是调整在各种社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将社会法理解为反映社会政策目标的法。各国的社会立法都以其社会保障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这一共同_x0008__x0008_之处使得社会法在狭义上常被理解为社会保障法。
我国学界对社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社会法在不同层次上的具体含义,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论,主要可归纳为下述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社会法思潮说,认为“社会法”指的是一种法学思潮,即一个相对于“个人法”的概念。如果我们把以“个人”为本位的,从强调保护个人的“私利”这一基本立场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范,称_x0008__x0008_之为“个人法”的话,那么,所谓的“社会法”,就是与其相对应的,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本位,并从强调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一基点出发确立约束私人利益的“社会统制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这里,社会法与个人法的对应关系,实际上是相对于两者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而言的。[ 王为农、吴谦:“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11月第11期,第90-93页。]
第二种观点是法社会学说。这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和认识“法源”问题时,所使用的“社会法”概念,即一个相对于“国家法”而言的概念。也就是,作为区别于不同的立法过程而使用的概念。在这里,相对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即“国家法”而言,所谓的“社会法”,则是指由社会团体制定的,并且仅适用于其内部的一种“行为规范”。
换句话说,相对于所谓的“国家法”包括了所有的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而言,“社会法”的渊源,除了那些不成文的习惯、民约等_x0008__x0008_之外,还包括了社会团体自主制定的内部的“法律规范”,即并非按着“国家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像社会团体的规章和协议等这样的一些行为规范。[ 王为农、吴谦:“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11月第11期,第90-93页。]
第叁种观点是社会法法域说,这是对社会法的广义理解,认为社会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系统,是相对于公法、私法_x0008__x0008_之外的第叁法域。在这个意义上的社会法,事实上是社会法域的概念。
董保华教授于2001年出版的《社会法原论》是“社会法法域说”的代表作。该书中提出的“社会法的法域性原则”指的是社会法作为叁元法律结构构成要素_x0008__x0008_之一所确定的原则,也是从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中抽象出来的法律原则,即倾斜保护原则。但该原则将经济法排除在外,认为“经济法以国家为本位,强调国家可以对经济生活随意干预”。
钱叶芳教授则认为,第叁法域学术范畴的形成首先需要明晰社会法的概念,主张对社会法上_x0008__x0008_之“社会”作广义理解,社会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在此前提下,基本可作如下界定:社会法是有关弱势群体生存、宏观经济安全、市场秩序、公序良俗以及生态环境保障的且不属于传统私法和传统公法所界定的研究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领域。
简单地说,社会法是调整公共机构在干预自由市场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体系上,社会法主要由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科教文卫促进法等部门法组成。
第四种观点是社会法部门说,它将第叁法域视为社会法的上位概念,将社会法与经济法并列为第叁法域下功能不同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认为将社会法作为法律部门而非第叁法域,既符合目前国际通行的社会法学说,也符合我国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
在法律部门的层次上,又对社会法所包含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社会法(最)狭义说认为社会法仅指社会保障法,相对较为狭义的理解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义的理解应当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特殊群体保障法以及与民生问题相关的医疗、住房、教育、环境立法,广义的理解则还应该包括社会组织法、社会治理法和社会公益法。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报告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上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将其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
这一说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法“法律部门”的属性,但有学者指出,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与法学体系简单对应,上述观点对各部门_x0008__x0008_之下实体法律的划分也并非完善。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划分了七个法律部门,并列举了每个部门法囊括的内容。
然而,环境法、教育法、卫生法如何会被统合在行政法的概念_x0008__x0008_之下?社会法的内容仅涵盖劳动法、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法、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的法理何在?并列的社会法和经济法是否共同构成一法域?上述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解答。
上面几种观点都来自重要的既往研究,这些文献资料都应当在尊重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去阅读。
金老师认为,其最感兴趣的观点是法域说,即将社会法定义为既非公法也非私法的第叁法域。“第叁法域”是相对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划分而产生的概念。传统意义上,存在两种法律结构:
第一种是一元法律结构,即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的法律结构,往往与封闭式经济相适应。国家不仅几乎垄断着全部的社会资源,而且直接介入资源的动员和配置,从事资源的直接管理和经营。一元法律结构又可以分为以剥削阶级统治为特征的一元法律结构和以无产阶级专_x0008_政为特征的一元法律结构。
第二种是二元法律结构,是以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为特征的法律结构,这是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法律结构。孟德斯鸠提出,民法是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政治法是以国家的利益与保全为目的,从而划分了公、私法的范围,其分权学说对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元法律结构表现为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功能,这也是私法与公法区别的价值意义。自古罗马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以来,西方法律体系中便有了公法与私法的“两分法”,并沿袭至今。
金老师进一步分析,法律结构的二元划分具有局限性。从现代的社会背景来看,公、私法划分的标准既有存在的必要,又没有穷尽当今社会的法律现象。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一般认为有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叁种。
“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这种观点忽视了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_x0008__x0008_之间还存在着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既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也与私人利益不同。
“主体说”认为公法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私法主体地位平等。它不能解释当今大量的私法主体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因此需要国家对大量私法关系进行参与。
“意思说”认为规范权力者及服从者的为公法,规范对等者的意思的为私法,这不能解释有的社会关系既有对等的一面又有服从的一面。经济生活的变化,给公、私法起止界限和范围带来了变化,而不是抹杀了两者的区别。
在公私法的渗透交融,出现了叁元法律结构的观念与争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
私法与公法相互渗透、交融,出现了以下现象:
“私法公法化”: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增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
“公法私法化”:由于政府职责的变化,尤其是在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原来作为公法组织的公司或者特殊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公共机构的特权地位,受到契约关系的调整。
“法律社会化”:体现法律与社会的双向互动关系。例如软法、法律功能的改变、公众参与法律的形成、法律适应社会变迁等。
在此基础上,是否形成了作为中间领域的、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相对独立的第叁法域,还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
例如,有观点认为,由于公、私法的渗透与交融,区分公法、私法已无必要,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要用社会法的一元法律结构来替代二元的法律结构。
有观点认为,当今社会虽然存在着公私法渗透,但并未改变二元法律结构的实质,所谓公法与私法的融合只是表面现象,只是绝对的公权观念和绝对的私权观念各自向对方作出的微弱让步。
或认为从划分困难性切入,认为现在的法律已经很难找到纯粹的公法或者私法,公法私法化或者私法公法化已经是法律的普遍现象,要从公法、私法_x0008__x0008_之外可以划分出第叁法域相当困难,并且现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法律目标或价值_x0008__x0008_之一,公法和私法都在一定程度上“社会法化”,在公法、私法_x0008__x0008_之外划分出社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现状和趋势。
亦有观点认为,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_x0008__x0008_之间的僵死划分已经越来越趋于动摇,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
支持叁元法律结构的观点认为,叁元的法律结构是指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并存的法律结构。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法是“私法公法化”或“法的社会化”,即原来主要使用任意性规范的领域逐渐为强制性规范所替代,形成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社会法。
在中国,则经历了从集权控制到自由竞争的过程,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过程。叁类立法在不同的本位思想的指导下分工合作。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通过市场调节机制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及交易安全;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通过政府调节机制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以及国家安全;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社会调节机制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安全。
课程的第二部分是社会法的基本范畴,金老师认为社会法有如下基本范畴:社会法调整的是叁方关系、社会法主体具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具有非等价有偿性、社会产权、国家责任、非理性经济人假设、兼具身份关系和契约关系。
首先,社会法调整的是叁方关系。无论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还是民间提供的社会服务,均有居于其间的组织体: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或者民间设立的社会组织。
其次,社会法主体具有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仅仅是不分配利益,而是成立组织的目的就不是为了营利,而是某种公益目的或者非营利事业的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意味着还需要建立其关联交易规范和合理薪酬体系,以防止变相分配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意味着组织的特性是价值理性驱使的。
再次,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具有非交易性,金老师着重讲解了社会保险中个人账户和统筹_x0008__x0008_之关系、公益捐赠和志愿服务的无偿性问题,并引导大家思考其中的基础原理。
最后,老师向大家介绍了社会产权的基本概念。社会产权是有别于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的第叁种产权,是指控制权与剩余利益索取权分离的一种产权,控制权由非营利组织或者国家设立的非政府公法人享有,而剩余利益索取权由社会公众或者社会公众的一部分享有。
这种产权既不同于所有权明晰的私人产权,也不同于所有权为国家,由其代理人行使使用权的公共产权。社会产权具有以下特征:控制权与剩余利益索取权的分离;主体具有特殊性:控制权由非政府公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享有;受益人为社会公众或者社会公众的一部分。
课程的最后,金老师向各位同学介绍了社会法方向的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与导师师资,并欢迎大家选择社会法方向继续学习。
综述人:邢晨,扣扣天美果冻制片厂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