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0日下午,德国EBS法学院法律与经济学教授、副院长Emanuel V. Towfigh,作为扣扣天美果冻制片厂Global & Comparative Law系列讲座主讲嘉宾,以“欧陆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为题作讲座。本次讲座由扣扣天美果冻制片厂长聘副教授、副院长戴昕主持。

戴昕:
在美国,法律经济学这一研究方向起步较早,我在《经济学季刊》上看到一篇论文,专_x0008_门衡量了法律经济学培训对司法判决的实际影响。美国曾有一项由亨利?曼(Henry Manne)教授为联邦法官开设的培训项目,这项新研究分析了参与该项目的法官所撰写的判决文本与未参与项目的法官的判决的区别。研究表明,接受过培训的法官更倾向于在判决意见中运用经济推理和经济概念。但欧洲的情况一直更为复杂,在荷兰、德国、意大利等国家,法律经济学研究有各自的发展脉络,而似乎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局,这也是今天的主题如此有意思的原因。
Towfigh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公法。在德国和美国,公法通常被认为与传统聚焦私法的法律经济学领域相距甚远,而Towfigh教授的研究成功搭建了两者_x0008__x0008_之间的桥梁。Towfigh教授在硕士阶段攻读经济学专_x0008_业,曾在具有浓厚实证研究导向的Max Planck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如今教授法理学、公法、法律经济学和实证研究方面的课程。

Emanuel V. Towfigh:
一、背景介绍
几十年来,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已高度形式化,但在法学领域,学者们对经济概念的运用往往更为非正式,更侧重概念层面而非数学层面。学界会运用市场失灵、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等理念,但通常将其作为概念工具,而非作数学建模。当然,法学家也会与经济学家开展合作,在这类项目中,他们会进行更严谨的形式化处理。对于欧洲(尤其是德国)的学者而言,一个重要的心得是写作必须始终明确受众定位。面向法律界受众写作时,过度形式化往往毫无意义;而面向经济学界受众时,则必须注重形式化,展示模型并提供统计结果。因此,很难写出一篇能同时满足两个群体需求的跨学科论文。通常的做法是,同一项研究,针对律师群体撰写一篇侧重规范性法律分析的论文,再针对经济学家群体撰写一篇强调方法与建模的论文。
在欧洲,很难说有一个与美国可比的“法律经济学”交叉学科。研究者要么面向律师群体,将经济推理应用于法律问题;要么面向经济学家群体,将法律作为其分析工具的案例研究对象。试图同时面向两个群体的跨学科论文很少能成功,双方往往无法充分理解或认同对方的研究方法与目标。因此,进入这一领域时,研究者必须首先明确:我在向谁传递观点?这一问题几乎决定了所有后续工作。
二、法律文化差异
德国与中国的法律文化存在相似_x0008__x0008_之处。德国法学研究具有深厚的教义学传统,更注重法律规范含义的融贯性解读。相比_x0008__x0008_之下,美国法学研究更关注司法判决、结果及社会影响,相对较少纠结法律文本,而更侧重政策层面。
(一)概念的使用
这种差异体现在语言表述上。“规范性”(苍辞谤尘补迟颈惫别)一词在欧美语境中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在美国,“规范性”意味着价值判断,即某一政策是否可取;在欧洲大陆,“规范性”指源于现行法律规范,即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美国人用“规范性”追问“这是可取的政策吗?”,而欧洲人则用它追问“这与法律规范一致吗?”。这一微小的语言差异,在跨大西洋交流中引发了诸多误解。
(二)法学研究与教育
在法学研究与教育方面,德国法学研究仍由教义学、哲学和历史学主导,人文学科色彩浓厚,而社会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方面相对薄弱。法学被视为一门自给自足的学术学科,而非职业资格认证。学生直接进入法学专_x0008_业学习,无需先完成其他学科的学士学位,因此他们接触其他学科的机会很少。相比_x0008__x0008_之下,美国的法学院属于研究生教育阶段,大多数学生拥有经济学、政治学或哲学等学科背景,这也塑造了他们以政策为导向的思维模式。
(叁)学界与业界的关系
在美国,学术研究具有强烈的实证性和政策导向性,但美国最高法院极少引用学术成果。尤其是在原旨主义影响下,最高法院认为这类研究与司法实践相距过远。与_x0008__x0008_之相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学术研究持非常开放的态度,频繁引用法学教授的研究成果,学术界与法院_x0008__x0008_之间保持着持续的对话。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制度设计:德国法律专_x0008_业学生需参加由政府而非大学组织的国家考试,这类考试旨在培养法官人才。因此,学术界与司法界_x0008__x0008_之间联系紧密。
叁、欧陆的法律经济学研究
(一)法律经济学在欧洲大陆的早期传入与研究特征
法律经济学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传入欧洲大陆。德国及其他欧洲学者最初将其视为一种理论工具,将效率标准和博弈论推理应用于大陆法系的法律论述中。他们主要运用法律经济学评估法律规则的社会福利效应,尤其在侵权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竞争法等领域。然而,这些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仍属于规范性和教义学范畴,与美国聚焦法律实际运行的实证研究形成鲜明对比。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为法律的实证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核心问题是“法律实际如何运作?”而在德国,这一问题从未成为研究核心。我们分析法律条文和教义,但很少追问法律为何能有效运作或如何有效运作。
(二)行为科学驱动与技术支撑:欧洲法律经济学的实证转向
行为科学对“完全理性”假设提出了挑战。实验心理学和决策理论表明,人类行为受有限理性约束,会受到框架效应、锚定效应、启发式思维和社会规范等因素影响。欧洲法律思想本就重视情境化和目的性解释,因此这些观点与欧洲法律思想产生了强烈共鸣。数据收集和计算分析技术的进步,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现象的实证研究,这标志着法律经济学在欧洲真正实现了突破。
(叁)博彩监管中的“技巧—运气”分类检验:基于成瘾风险的实证研究
在欧洲各国及美国,博彩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减少成瘾问题,保护参与者免受剥削。法律将博彩活动分为技巧型游戏和运气型游戏:若某一活动属于技巧型游戏,监管则相对宽松;若属于运气型游戏,则受到严格监管。我的研究探讨了这一分类是否合理,尤其是针对兼具技巧和运气成分的体育博彩。通过实验方法,我研究了各类游戏的成瘾性,以及运营商如何利用心理偏差。研究发现,技巧型游戏的成瘾风险实际上高于运气型游戏,因为参与者会产生控制幻觉和过度自信心理。例如,那些自认为了解足球的人,往往会高估自己对比赛结果的影响力,最终导致更高的成瘾风险。因此,法律中“运气型游戏危害更大”的假设是错误的。如果立法目标是预防成瘾,监管重点应放在技巧型游戏上。换句话说,实证研究表明,传统教义学的规范性假设存在倒置问题。这正是通过实证方法检验教义学假设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多个欧洲研究团队开始运用大型数据集检验教义学主张。他们通过统计分析司法判决,明确“主流教义”的具体内涵;语言学研究团队则通过绘制宪法判决的语言图谱,研究法律概念的演变过程。这是一种新型的实证教义学研究,并非用数据替代教义学,而是借助数据评估教义学的有效性和连贯性。
(四)法学教育实证研究:德国国家考试的公平性问题
另一重要发展领域是法学教育的实证研究。我们的一项研究分析了德国的国家考试,发现女性考生和姓名听起来带有移民背景的考生,分数显着低于其他考生。这种偏见主要出现在口试中,笔试中则不明显。研究还发现,若考官小组中至少有一名女性考官,这种分数差距会大幅缩小,而增加多名女性考官并无额外效果。这一发现催生了具体的政策建议:确保每个口试考官小组中至少包含一名女性考官。后续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间,这一措施确实有效缩小了评分差距。实证研究还涉及以下领域:不同地区考试委员会的难度差异;评分的统计可靠性;公法机构内部的制度行为与决策机制。这些研究反映出,学界对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的研究兴趣日益浓厚。
四、结语
在欧洲,实证方法和行为科学方法正逐渐获得认可,尤其是在年轻学者群体中。归根结底,核心问题依然是受众定位。由于欧洲大多数法学院不聘用经济学家,律师学者往往在法律类期刊发表论文,面向法律界读者。跨学科论文虽然存在,但并未形成一个连贯的 “学术运动”。德国法学研究的核心依然是教义学,但实证视角和行为科学视角如今已被公认为具有重要价值。法律经济学或许永远不会在欧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术运动”,但它已在多元的法学思想阵营中成为极具影响力的重要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