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晚,扣扣天美果冻制片厂全球教席学者、奥地利维也纳大学Burkhard Hess教授以“司法沟通(Judicial Communications)”为题开展讲座。本次讲座由扣扣天美果冻制片厂长聘副教授曹志勋主持,扣扣天美果冻制片厂教授傅郁林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印担任评议人。本次讲座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校内外师生在凯原楼307会议室线下参加,或通过腾讯会议平台在线参与讲座,反响热烈。

Burkhard Hess:
今天我将围绕“传统司法沟通与司法数字化”这一核心主题,按“历史溯源—现实观察—未来思考”的逻辑展开分享,期待与大家深入交流。
首先,司法审判作为“宣示法律”的核心载体,历来以公开性为本质特征,这一属性集中体现在司法场景的空间演进中。13至14世纪的德国,国王在菩提树下主持公共审判,而露天环境的现实不便,推动司法场景逐步迁移至专_x0008_门法院建筑。如今,法院建筑已成为全球多数城市的标志性符号,既象征司法体系的存续,又承载着公共沟通的功能。比如,海牙和平宫作为国际法院所在地,是国际司法权威的核心象征;法国“司法宫”源于中世纪王室司法传统,深刻影响了欧洲多地的司法建筑范式;德国莱比锡的前帝国法院建于1871年统一后,以独特建筑风格彰显法律体系统一性,建筑内有68平方米的大型“天使厅”,凸显司法的公共性与权威性。到了近代,美国洛杉矶联邦法院与邮局合建大楼,反映司法与公共服务的紧密关联;巴西最高法院以“透明化设计”象征司法公开,民众可从外部观察内部司法活动。然而,普通公民虽能感知司法的公共属性,却难以真正接近正义,宏伟建筑甚至可能成为公众踏入司法场景的障碍。为避免法院不再被视为重要公共机构,司法系统应如何与公众沟通?
破解上述困境的关键,在于推动司法沟通从建筑实体到数字化转型,而法院官网成为核心载体。我认为,法院官网有两大核心功能。其一是访问功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卷宗查阅、在线立案等服务;其二是沟通功能,向公众传递机构信息、庭审动态、判决解读等内容。需要说明和强调的是,多数法域尚未通过法律规范这两类功能,当前实践多由法院自主推动,呈现出差异化特征。首先是以德国联邦普通最高法院官网为代表的传统保守型,其国际化程度低、旧判例未完全数字化,仅展示院长信息,无庭审直播功能,年度报告仅含基础统计数据,沟通主动性不足。与_x0008__x0008_之相对的是以奥地利最高法院为代表的现代完善型。机构介绍翔实、判例数据库完整、年度报告内容全面,且公开全体法官照片与介绍,为当事人提供充分信息支撑。此外,还有一些功能特色的法院官网。如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官网兼具服务与沟通属性,提供法官背景、诉讼程序、最新判例及在线立案平台,成为司法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欧盟法院官网通过完善的判例数据库、年度重大判决选编,打破物理空间隔阂。又如国际法院及时以多语言更新发布判例,如2025年7月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提升司法信息的可及性。
基于历史演进与现实实践,我提出叁个核心议题供大家探讨。首先,是否需要建立司法沟通的监管框架?答案是肯定的,应当通过法律明确法院在司法沟通中的职责。如法国《法院组织法》明确法院线上存在的规定;奥地利由专_x0008_门部门整理判例并免费开放;西班牙由司法委员会统筹司法沟通。第二,法院是否有透明化义务?传统理念下的“法院仅通过判决发声”在当代已显不足。法国最高法院将司法沟通视为法官职责,要求以公众可理解的方式解读判决;德国也已展开“判例通俗化”讨论。第叁,司法沟通是否开启了比较法研究的新领域?我的答案是肯定的。这一领域需要我们持续关注最佳实践,同时警惕潜在风险,欢迎大家一同讨论。

傅郁林教授评议:司法沟通与司法透明关系密切。2013年中国开始推动裁判文书上网,但2020年后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开始收紧,考量因素_x0008__x0008_之一是避免存在瑕疵的判决引发公众批评,且官网信息过载,难以管控。如何平衡沟通的需求与这种失控的风险?
回答:我想区分两种“沟通”:一是法院自主控制的沟通,二是公众在网络平台对法院的讨论。后者确实存在失控风险,但只要法院能自主管理官网内容,就能通过官网有效传递信息,履行公众告知义务。
金印副教授评议:我认为法院至少承担叁类功能:政治功能、专_x0008_业功能、公众服务功能,这也能解释为何您展示的法院官网风格迥异。中国最高法院官网体现政治功能,英文官网面向国际访客,中文官网面向国内公众,存在双重定位。而德国法院官网体现专_x0008_业功能,其核心受众并非普通公众,而是律师、法官、学者,这或许源于德国悠久的司法传统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因此德国法院无需通过官网“讨好公众”。而针对公众服务功能,美国法院的陪审团制度让公众直接参与司法;加拿大法院官网上法官的圣诞合影,体现了司法的亲民性。
回答:这种对法院功能分类的分析很有启发性。不同国家的法院定位差异,确实与政治体制、司法独立性密切相关。但我的核心观点是:无论定位如何,法院影响力下降都是全球性挑战。传统法院存在收费高、耗时久、结果不确定等问题。数字化时代,高效、低成本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更受民众欢迎。而法院线上可见性与可及性不足是重要诱因。法院必须适应这一趋势,对司法沟通进行改革。

提问一(中国人民大学助理研究员朱禹臣):当司法沟通与个人信息保护发生冲突时,案件当事人能否要求调整、删除相关沟通内容,乃至请求赔偿?
回答:平衡是核心,既要保障公众知情权,也要保护当事人隐私。以公众查阅卷宗的权利为例,美国几乎完全公开,仅在极少数情况下允许涂黑(谤别诲补肠迟)卷宗中的敏感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则要求第叁方需证明合法利益才能查阅卷宗。但我的个人经历稍有不同,我曾参与一些专_x0008_利案件,部分在欧洲,部分在美国。当我查看美国的法院卷宗时,几乎所有内容都被涂黑了,而欧洲大陆的卷宗也是如此。所以,即使起点截然不同——这也是我们在比较法中常有的体会——实际结果往往相差不远。
提问二(北京大学博士生李浩):原始司法数据如裁判文书通常复杂难懂,难以传播与研究,您认为法院能否与市场化机构合作处理这些数据?例如,美国存在“商业数据库”(如奥别蝉迟濒补飞)需付费才能访问。
回答:全球各国司法数据处理的模式差异很大,但总体趋势是政府主导并限制商业参与。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裁判文书公开的流程与数据保护规则,避免权力滥用或隐私泄露。我并不认同司法数据付费访问,信息公开本应是公共服务。司法数据敏感且重要,理应由公共部门主导处理,但部分国家因私营部门已形成优势,转型难度较大,这是需要警惕的风险。
提问叁(北京大学博士生刘士豪):当下,当事人与公众只需输入案件事实,就能获得础滨生成的裁判建议。若础滨建议与法院判决存在差异,是否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影响司法沟通的效果?
回答:需要建立明确的观念和法律框架,法官对最终裁判负责,础滨仅可作为辅助工具;即便在初审中应用础滨进行决策(如亚马逊等商业平台),也必须保留向人类法官上诉的权利。由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便不会被削弱。

提问四(北京大学马来西亚籍硕士生梁文义):我认为普通法法院更注重公众参与,而大陆法的法院更强调专_x0008_业性。普通法国家的公众对法院的认知度更高,公众会主动关注案件对自身的影响;而大陆法国家的公众,可能更依赖法院的主动沟通。这是否会导致不同法系的司法沟通有差异?
回答:对于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差异,我认为不应过度夸大:例如,迪拜的法律体系受宗教影响较深,但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 Courts)却采用普通法模式;荷兰是大陆法国家,却借鉴了许多普通法的诉讼规则。因此,法系差异并非绝对,更多是程度差异。
提问五(北京大学博士生张旭冉):第一,“知情权”(right to know)、“访问权”(right to access)与“信息权”(right to information)是否需要明确区分?第二,“司法沟通”能否分为“正式沟通”与“非正式沟通”?目前我们讨论的多为正式沟通。如法院官网发布的信息,但非正式沟通,如社交媒体上的司法话题讨论同样存在。
回答:首先需要明确每个概念的定义,因为不同概念背后隐含不同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比如,正式沟通的核心是裁判文书,这是法院的核心输出;非正式沟通则包括新闻稿、法官访谈等,这类沟通正逐渐走向形式化。需要明确谁有权对外沟通,这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有些国家的法院通常自主控制沟通,而有些国家可能由政府主导。因此,我认为从实践视角切入更好。先观察各国法院的具体做法,再从实践中提炼概念框架。我的演讲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通过分析全球法院官网,总结出访问功能与沟通功能,这种从实践到理论的路径,可能更贴合司法沟通的复杂性。
提问六(北京大学硕士生洪儒非):当民事案件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非清晰的法律推理时,司法公开与透明是否会失去意义?比如面对立法未明确规定的新型复杂案件,法官常倾向于适用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且为避免上诉或预留解释空间,法官会尽量简化裁判说理。
回答:关键在于建立一般条款适用的教义学框架,明确不同场景下的适用规则与判例指引,帮助法官规范说理。例如,法官可参考既有判例,清晰地阐述为何适用公序良俗条款。同时,法律应要求法官充分说理,上级法院需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进行审查,若说理不足可撤销原判。因此,一般条款本身并非透明化障碍,关键在于通过教义学与上诉审查,确保适用过程的透明。

提问七(线上匿名提问):截至目前,您在司法沟通实践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回答:我遇到的负面案例与司法对数字化的适应力有关。两周前,奥地利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法国一名证人因需照顾年幼子女且即将生育,无法前往奥地利出庭作证,律师提议让证人在自家公寓通过视频作证。但是法院拒绝了这一请求,其理由是“需在传统法庭场景中作证,不能允许证人在厨房餐桌前回答问题”。我认为这一理由不成立,只要能确保证人如实陈述,通过手机或电脑远程作证,远比无证人出庭更合理。这类案例反映了一个普遍困难:许多人仍固守传统司法场景,不愿接受数字化变革。当前最大的困难并非技术问题,而是观念问题,司法系统需要适应数字时代的沟通方式与纠纷解决需求。